通过了解,如今市场上涌现出一个新的找工作的渠道,即通过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再由该机构派遣去某单位工作,这就是现在渐趋火爆的人才租赁。
其实,人才租赁在我国并不陌生。像主持人、司仪、礼仪小姐、摄像师、厨师、钟点工、清洁工、保姆等已经在租赁了。假日工程师、项目工程师、自由职业人等也大量涌现。许多人也许正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找到的工作,只是自己不知道罢了。
时下,人才租赁这一新生事物在国内正呈方兴未艾之势。上海市正在实施的“人才柔性流动”战略就包含了人才租赁的内容,像嘉定区一年之内就为40多家企事业单位和近240名引进人才办理了租赁使用业务。
江苏省出台的政策中也鼓励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有偿租用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辽宁省本溪推出的双职双薪高级人才共享制度,规定对副高以上职称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并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在企事业单位之间被租用兼职。
而前不久在广州召开的“国内现代租赁业发展趋势”研讨会也提出以人才租赁为主的智力租赁产业将获得长足的发展。人才租赁这种新形式之所以会受到如此青睐,是因为随着人才派遣公司帮助充当过去“单位”的角色,用人单位就不必再为很多“人事”烦恼了。据了解,目前北京有人才租赁资格的公司就达到几百家,仅去年被派出人员就达到了几万人。
做“出租人才”对个人的长期发展不利。因为,作为公司的员工你可以享受到公司为你提供的福利待遇,更重要的是公司会定时给每个员工提供进修、培训的机会。而“出租”人才的中介公司因为经济实力等原因,显然,不能提供给人才良好到位的培训机会。而在科学技术发展飞快的今天,没有进修只有面临淘汰。
有关专家指出,人才租赁作为一种就业渠道,具有特殊性,并不是对所有人、所有职业、所有企业都适合。对于个人而言,如果长期处于被租赁状态,而没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将无法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从长远看不利于个人发展。作为求职者应根据自身实际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规划选择是否参与人才租赁,而不应跟风和赶时髦。
“作为一个新生事务,在人才租赁执行中,个人的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北京祥琦劳动信息咨询公司总经理、资深劳动人事顾问左祥琦先生认为,这主要因为在人才租赁中,劳动者、用人单位、租赁机构是一种三角式的关系,即派遣公司的员工与派遣单位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而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又签订了劳务的输入输出合同。
由于我国规定不许有双重劳动关系,这就造成被雇佣者一旦发生问题,却要找和他有实际劳动关系但不直接发生劳动关系的派遣机构,这时候往往派遣机构和实际用人单位会互相推委,面临两个强者,被派遣人必然处于势弱的地位。被租借人才在以下几个方面容易受到侵害:
一是在加班问题上,被派遣者在用人单位加班后,一旦对方不给加班工资,想告用人单位但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存在,想要在当初与派遣公司的合同中注明这些,但由于当初的合同都是统一格式又没办法。所以,被派遣者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难。
二是保险问题,有时等被派遣员工离开用人单位要保险时才知道企业根本不管,而且与派遣公司之间推来推去。用人单位的理由是你不是我企业的人,我只管发你的工资,至于其他的应找派遣公司去要;而派遣公司的理由是保险是随着工资走的,既然工资不在我这儿发,那么,保险我也管不着。
三是在工伤问题上,由于工伤一般不会在派遣企业中发生,按照现行的《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是工伤在哪儿发生哪儿承担,也就是说对于人才派遣这种形式来说一般应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但《条例》没有考虑到的是被派遣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也容易造成问题不能得到解决。
四是解除劳动合同方面也存在问题,按规定由于企业的问题应该由企业给予补偿金,但用人单位认为被派遣者不是我企业的人,所以只是将人退回去了事,实际上他们之间解除的是工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而一些派遣公司的操作方式是当有需求时我才招人,所以,当员工被退回来后,企业会说,我招你就是派你到那家企业去工作的,现在人家不要你了,没办法,我也只好跟你解除劳动关系了。这下被派遣的员工就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