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审批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的指导、管理、检查、监督。 |
办理条件 |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金)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2、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3、有不少于五名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报材料 | 1、申请报告; 2、人才中介机构章程; 3、办公或者服务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验资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资料。 |
办事流程 |
1、申请人到省人事厅办公场所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
2、流动调配处经办人员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受理申请的,并经实地勘查符合条件的,由流动调配处经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处领导进行复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
表格下载 | 福建省申办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 |
受理时限 |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部门 | 市人事局 |
受理地址 | 宁德市人事局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 |
咨询电话 | 2885968 |
投诉电话 | 287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