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0年7月8日,郭先生在霞浦县松城南门外某轮胎店花了4700元购买了前胎1对,后胎2对。前轮胎使用不到两个月,便磨损得很严重,造成车辆无法行驶。郭先生找师傅检查时发现后轮胎侧面标有“不能”作轮胎使用字样,是次品。郭先生遂要求销售商更换3对前后轮胎或退款,但是销售商只同意更换2对后轮胎。于是,无奈的他只好来到当地12315服务台投诉,请求帮助解决。
接诉后,工商人员立即对郭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鉴定核实,证实郭先生投诉情况属实。经工商部门召集双方进行耐心协商调解后,经销商同意退还轮胎款4700元,同时赔付1300元给郭先生作为补偿。郭先生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