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月30日新进了一名员工,刚进来时是把他安排在我厂一个叫自动焊的工种里,进来时和他谈的是底薪是1600元/月(日计),特殊岗位津贴300元/月(日计),此津贴为试用期满后可享受,工作时间为28天,试用期为2个月,而且每天产量要达到120PCS,没有达到就按折算扣底薪,因为这个工种是属于特殊工种,不是一般人都能做的,当时那名员工进来时之前也没有做过这个行业,所以我们和他谈的就是对他会有培训期,而培训出来后最少要在厂里服务满一年,也就是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前提是如果没做满一年提前辞职的话,就要扣除500元的培训费,以及其他福利费用(包括已发出的福利费)一并从工资中扣除回厂里。
刚进来时,讲得好好的,到了5月份,叫他签合同时他不签了,实际上我们并没有按上面和他说的条款来对他计算工资,因为实际上他根本做不到120PCS/天的产量,其他老员工也做不到。我们现在就是给他按实际计件工资来给他计算,也就是做多少是多少,但底薪还是没变,多做的是多得的。
现在他说别的员工我们并没有收培训费,为什么他就要收,这也是出于对厂方的一种保护,如果培训合格后而不做,对厂里利益是一大损失,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霞浦搜才网建议:请问您单位的培训是你们单位自己搞的吗?花培训费用了吗?国家规定,只有委托外边的老师教授来场进行培训或者员工去外边培训(要有培训费的发生),然后才能约定服务期,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讲,你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建议还是以薪酬制度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