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局,东侨人劳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3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有力推进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事业单位对聘用合同管理工作重视不够,造成吃空饷和管理工作脱节的现象。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有序流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订立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二、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本人同意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续聘合同手续应在原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未及时办理续聘的,暂缓职称评聘及兑现工资。
三、聘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办〔2002〕162号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八)款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四、聘用合同的解除需在一定的时间提出和告知。聘用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受聘人员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受聘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个人需在30日前向受聘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五、聘用合同的解除(终止)需填《宁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解除(终止)备案表》,报聘用单位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人事部门(5个工作日)备案无异议后,分别按以下不同流动人员办理解聘(终止)有关手续,并到聘用合同登记部门人事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凡办理工作调动(含实行人事代理)的,应在单位开具行政介绍信后,再办理解聘有关手续,凭行政介绍信到人事、编制部门核减工资、编制;其余人员,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持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到人事、编制部门办理工资和编制核减手续。档案需寄存或调转的,按有关规定到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办理。
六、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解除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七、受聘人员在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期间,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不得擅自离岗。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程序与受聘人员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对单位隐瞒不报或不及时上报的一旦发现,用人单位要负责追回受聘人员所领的工资,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聘用合同的管理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各级人事部门要履行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职责,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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